想起1年多前读东野圭吾的《我杀了他》 时萌生一个的问题,当时我还上知乎提了问,拿来分享一下。
问题是这样的:
“AB两人都想杀C,但互相不知道各自的杀意,各将一颗一模一样的毒药伪装成C经常服用的常用药放在C的药瓶中,(毒药一颗足以致死),C服用了其中一颗身亡。在不能确定C服用的是哪颗药的情况下,AB两人该如何判罚?"
主流观点认为:因为AB两人无共谋,且无法证明是谁的毒药导致C死亡,按照“疑罪从无”原则,AB的行为只能算是故意杀人未遂。
那什么是“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其中有一点比较关键,就是AB两人无共谋,如果两人是共谋的话则构成共同犯罪,AB两人都为故意杀人既遂。
话说回来,假设AB两人实际合谋,但是假装无共谋且骗过了审查,然后被判故意杀人未遂。这种“疑罪从无”的做法算不算是刑法的漏洞?是否会被犯罪分子刻意利用?
我认为这确实是缺陷,历史上确实有嫌疑人翻供,最后按疑罪从无处理判无罪的。
但是任何法律都是有缺陷的。《刑法》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这种肯定会有取舍的情况下,法律永远是牺牲较小的利益,保护更大的利益。
“疑罪从无”这种尊重人权的做法确实有可能让少数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但更多的是减少了很多冤案的发生。像之前的“聂树斌”案,也在多年后按照“疑罪从无”处理了。法律也是在不停更改完善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上述题中的AB两人是否能被“疑罪从无”还是未知数,不同的案件也会受各种因素影响,况且还有屈打成招这种事情发生。
总的来说,“疑罪从无”比“宁可错杀三千,绝不放走一个”已然是种进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