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聊城辱母案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我也在网上和很多人讨论过这个案件,不过作为和多数人不同的少数派,一直是被骂的角色。网友大多赞成于欢无罪的言论,而我看来这起案件其实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杀人是罪,于欢有杀人的事实,无论原因是什么,都不是完全无罪,只是一审无期徒刑过于严重。而人们对于母亲受辱、高利贷涉黑这样的选择,自然而然的遵从内心惩恶扬善的热血之心,认定坏人该死,好人无罪。但是这样的热血真的有用么?
和人讨论的过程中,甚至有人把这个案件和抗日战争的抗日英雄做对比,我更是被人批评充满奴性。“辱母不护,国家何御”的言论也确实广有市场,不过两者完全不具备可比性。对此我也没什么多的话说,单就于欢无罪的言论,立文为证,如果于欢无罪,就当我是煞笔吧。
不扯那些没用的了,辱母案本身其实没什么特别的性质,不过母子的身份导致了这个案件受到了广泛关注,人们对于保护母亲的于欢,授予英雄的称号,也自然的希望他能够无罪释放,而作为催债的死者,也不过是死有余辜。但是我觉得杀人是罪,我们不应该去鼓励杀人,无论是因为什么,忍无可忍也不是杀人的借口,哪怕同样的情况下,我也会做出同样的选择,哪怕现在我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但是杀人是犯罪事实,需要接受惩罚。
于心于情,于理于法,我希望于欢可以获得减刑,而不是完全无罪。他应该杀人,但他不能杀人,这很可悲,但这是事实。
对于于欢案,我觉得有帮助的不如是寻找为于欢减刑的蛛丝马迹,而不是一味的期望舆情改变法律,这不现实,也不应该。
减刑条件
1、身份认定
首先是对于催债人罪犯身份的认定,单纯的高利贷和涉黑并不能定义催债人,对于本案也没有太大的影响。国内对于高利贷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仅仅只是声明对于超出国家规定的利息不予承认,涉黑又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很难得到认定。回到案件本身,催债人在催债过程中对于欢母子辱骂、殴打,这些行为也不足够严重。案件中最严重的应该算强制猥亵罪,不过目前只是在网上的一些讨论中出现,在一审的判决书中,仅仅只是脱下裤子,并无详细说明。
场景设定:于欢母子受到了一群有着严重犯罪行为的催债人长期的迫害,而是一般的简单犯罪行为。
2、行为认定
国内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极度严苛的,必须要求正当防卫的行为发生在被施加迫害的同时。也就是你被人捅伤的时候,你可以正当防卫的时间仅仅是:对方将刀插入你的体内到刀拔出的这段时间,拔出之前和之后都不在正当防卫的时间。
这是一审的判决,但是事后网络上有目击者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他发现,此时,于的手里多了一把水果刀。“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于欢供称,他开始拿刀向围着他的人的肚子上捅。目击者回忆,于欢当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你”,杜志浩往前凑了过去,于欢便朝其正面捅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伤。
如果目击者所言属实,那么是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且由于于欢出言提醒过催债人,可以由此判定于欢并无故意伤人之意,所以故意伤人罪名也不会成立。
场景设定:于欢由于催债人的极端迫害,迫于无奈拿起道具自卫,并出言提醒对方,但是对方采取无视态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说一些题外话,人们可能觉得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可是放松正当防卫的认定也不见得是什么好事。举个国外的例子:佛罗里达州的邻里守望协调员乔治·齐默尔曼枪击手无寸铁的黑人少年致死,声称是出于自卫而被判无罪,对此我有理由相信,如果正当防卫放松审查,以后杀人都不用精神病证明。
3、责任认定
最后是案件最关键的一点:死亡追责。首先是于欢提前出言预警,不过死者采取无视态度;其次,在死者受伤后,催债人并未选择拨打120,同时就近就医,最后在到达医院的同时,还与他人产生争执,最终导致了杜志浩死亡。所以对于杜志浩的死亡责任可以分成几个部分,杜志浩本人没有听从于欢的警告,催债人团伙的处理失误和于欢的责任,共同造成了杜志浩的死亡。
当一切成立之后,不用担全责,且由于正当防卫的于欢是否可以减刑呢?无罪就别提了,哪怕一切成立,于欢也跑不掉过失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对于防卫过当的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如果最高法院判无罪,那是皆大欢喜的局面,但我个人认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是跑不掉的。
如果真无罪,当把煞笔又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