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白劳还不了债,是谁的过?今天我们来用一种创新的观点看问题,债务人还不了债,是债权人的过,为什么这么说?我们来听作者独到的见解。
如果我问你,杨白劳还不了债,是谁的过?你一定会不假思索地回答道:是黄世仁的过。但是,我如果问你,债务人还不了债,是谁的过?你可能会犹豫不决,至少你不会十分坚决地回答说是债权人的过吧。我想,如果你是法律人,你或许还会头头是道地讲出不同的情况,不同的道理,你分条缕析地讲述可能会让人们从此对你刮目相看。不过,恐怕大多数人还是会觉得,债务人还不了债,这当然是债务人的过。因为理所当然的道理是:我把钱借给你,你还不了钱,你总不能说我借给你钱都不对吧。可是,我要反问,难道债权人总是对的吗?你恐怕就得寻思一下了吧。
接下来,我们可以做这样地分析,如果我们把杨白劳与黄世仁的关系简化,不就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吗?说白了就是你租我的地,你要给我交租金,不是就这么简单吗?在这里,大家的答案将矛头指向黄世仁(债权人),当然其中可能包含了太多的“阶级仇恨”,但是,最关键的原因恐怕还是:杨白劳还不起债,是因为黄世仁的租金定得太高,这就“强杨白劳所难”了。我记得有一次一位电视评论人说他的儿子问他,为什么明明是杨白劳欠黄世仁的钱,我们却总是说人家黄世仁的不是,这一位电视评论人最终感叹的是我们的教育出了问题,让孩子们变得”是非不分”。我倒觉得这是一次十分好的普法机会,法律不是有一条原则吗?就是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这样小孩不就明白了嘛。可惜我们的国人普遍不懂法,还说教育有问题,要这样下去,教育才真的有问题。因而,事实上,我们的结论也就很简单了,杨白劳还不了债,就是黄世仁的过,这一点都没有错。如果,我们按照债的关系的模式处理二者的角色,杨白劳自然是债务人,黄世仁是债权人,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将上面得出的结论推而广之,即债务人还不了债,就是债权人的过。你可能不太接受这样的结论。事实上,在债权法高度发展的今天,这样的结论是成立的,而且应当是成立的。
如果你还不相信这样的结论,我们可以看一看希腊债务危机,众所周知,希腊债务危机源于2009年12月希腊政府公布政府财政赤字,尔后全球三大信用评级相继调低希腊主权信用评级从而揭开希腊债务危机的序幕。希腊债务危机的直接原因即是政府的财政赤字,除希腊外欧洲大部分国家都存在较高的财政赤字,因此,希腊债务危机也引爆了欧洲债务危机。当然,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是在我看来,这不也就是一个债权国与债务国的问题,你想一想,希腊还不了债是谁之过?如果按照上面的结论,不就是债权国的过吗?其实,希腊的领导人也是真么想的,要不是债权国一味地给希腊借债,希腊也不至于到了这样的地步。这就是一个恶性循环了,希腊越是还不起债,债权国越得借钱给希腊,这样说来,不就是债权国的问题吗?你看国与国尚且如此,何况人与之间呢?
其实,问题本来就很简单。你可以翻开债权法的课本看一下,法律对债权人“太溺爱”了,就怕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什么债的保全呀,什么保证呀,什么担保呀,什么定金呀······诸如此类的制度,不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地实现吗?在当今的社会里,债权人的确是弱者,当然需要特殊保护,不是还有句话叫“借钱的是爷爷,要钱的是孙子” 吗?你看债权人都弱到要给债务人当“孙子”了。我也都应该明白,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几乎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资力状况,我们现在讲人权,人权高于债权,债务人要真没钱,债权人一点办法都没有。这也就说,债权人将钱借给一个毫无资力的债务人,你还想让他还你钱,这不是你有病谁有病?当然,如果债权人将钱借给资力雄厚的债务人,结果债务人还是不还债,或者由于债务人的一些行为导致其还不起债,这又怎么说?照我说,这还是债权人的过,债的保全,保证,担保,定金等这些保障债权的制度,你都忘了吗?你自己不加小心、不加谨慎,也只能怪你自己。法律已经将债权人保护得这样严实,他竟然还光着膀着说自己很“无辜”。
行文至此,你应该相信了吧,债务人还不了债,就是债权人的过。当然,我也是想通过这样一个看似荒谬的结论,告诉债权人应当有这样的意识,要明白,如果债务人还不了债真是债权人自己的过,抱怨别人是没有用的。不过自己如果意识到是自己的问题,也就好办了,办不了别人,还怕办不了自己吗?我奉劝债权人还是好好的学一学法律,想一想怎么样才能让自己的债权得到法律的庇护,债务人的人品也罢,良心也罢,还是不要做过多的指望。只要你认真,法律就不是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