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权转让的规则吗?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权转让的规则。《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彼此了解,鉴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陌生股东,故赋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简化,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实务中,对该问题应充分重视,并应向股东重点提示。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如希望能够灵活退出,或者希望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2、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3、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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