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来说,这不是债务人的变化,而是债务人数的增加。由于第三方的加入,债务人数量增加,成为大多数债务人的债务。一般原则是第三方加入后,与债务人建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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