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房屋拆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拆迁计划、补偿方案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经批准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区域公告拆迁决定、补偿方案等信息。
第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金额、安置地点等事项。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 拆迁补偿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因拆迁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擅自进行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拆迁人未按照批准的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进行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审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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