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探析

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探析

来源:哗拓教育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探析

作者:孙希宁

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23期

摘要:刑法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环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刑法对于生态环境领域打击犯罪的力度远远不够这就要求刑法根据环境犯罪的特殊性,通过完善相关刑事立法模式,探索环境刑法保护的有效解决路径,不断优化刑事法律机制,通过刑法规制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刑罚体系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环境犯罪日益凸显,但是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刑法对于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手段略显乏力,这就要求刑法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生态环境的治理。 一、环境犯罪的特殊性

(一)环境犯罪的危害后果呈现隐蔽性与不可逆转性

大多数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间隔较短甚至没有间隔,在这一点上,环境犯罪具有显著的不同。人类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并非“一日之功”,而是由于日积月累的资源滥用和环境侵害而造成的。因此,环境损耗的结果往往并不能在实施致害行为之后即时显露。但是,由于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和人类活动的破坏性,危害环境的结果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恢复并且不可逆转。

(二)环境犯罪危害结果的诱因具有多元性

环境犯罪的危害性需要通过环境这一媒介发挥作用。这个作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各式新的因素,这些因素不仅对结果的发生产生作用,也会给彼此带来影响。也就是说,危害环境的结果是由许多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这种复杂多样的状态给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带来了阻碍。 (三)认定犯罪惯用的“倒查逻辑”在环境犯罪中适用困难

环境犯罪的危害后果形态隐蔽,并非立时呈现,在实施危害行为的最初甚至行为完毕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往往都不易察覺危害后果。如果我们恪守倒查逻辑,等隐性结果完全呈现再寻找导致危害后果的原因,恐怕己任由环境污染者对自然环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侵害,不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作用,有违《刑法》中设置环境相关犯罪的初衷。 二、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一)关于对环境法益独立性的评价

在环境本位价值观下,刑法对法益的保护突破了传统的人身、财产、国家安全等,转而将环境、生态作为刑法直接保护的对象。相比较于人本主义价值观,环境本位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将生态环境看作比人类自身更为重要的保护目标。在该价值观的影响下刑法更有利于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但将法益“精神化”会导致伦理道德等内容的介入,这在模糊法益与规范边界的同时会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实际上一旦松弛法益对立法的批判作用,就会陷入刑法无处不在的危险 滥用刑法。

(二)采用统一刑法典的模式对环境犯罪进行专章立法、集中立法

环境犯罪除了《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的14个罪名外,还有一些边缘化的罪名散见在其他章节。比如走私罪中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如果环境犯罪以专章设置,则应当将这些罪名归入其中。环境犯罪采取专章式、集中式立法,一方面可以体现在环境本位价值观的影响下环境法益的独立性评价,将环境权的实现从应然层面转变到实然层面,另一方面有助于环境犯罪的类型化,强化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制,严密刑事法网。专章设置环境犯罪除包含现行罪名外,可以对尚未进行刑事立法的犯罪行为予以整合、调整,使其体系化、规范化。 三、环境刑法保护的有效解决路径 (一)环境犯罪罪名设置具体化

1.细化环境污染类犯罪。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类犯罪中包容性极强的罪名,像最为常见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等不同类型的污染案件,其手段方式、危害后果、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将其笼统地规定在一个罪名中极不合适。污染环境罪的高度概括性不利于《刑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不符合我国惩治环境犯罪的需要。因此,我国现行《刑法》在保留污染环境罪这个概括性罪名的同时应该再对其进行细化分解,增设水污染罪、大气污染罪、土地污染罪[2]。

2.严密生态破坏类犯罪。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刑法》对于环境的保护只涉及部分自然环境,并未涵盖《环境保护法》所列举的全部自然要素。例如,破坏资源类犯罪没有将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作为规制范围。

(二)刑罚目的多元化

总的来说,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偏重预防。在环境犯罪领域,传统意义上惩罚与预防的目的固然重要,但由于环境法益的特殊性、独立性,环境刑罚要追求惩罚、预防和恢复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目的的综合实现。惩罚犯罪人主要依靠刑罚措施,而预防与恢复目的的实现单纯依靠刑罚是不行的,还需要非刑罚措施予以配合。一方面,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主要采取自由刑与财产刑相结合的模式。自由刑的刑期较短,罚金的数额规定不明确,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另一方面,在坚持刑法介入早期化的情况下,对轻微犯罪人适用非刑罚措施至关重要。但目前非刑罚措施规定过于笼统,没有针对环境犯罪的特性做出具体设定。因此,从有效预防环境犯罪和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意义上讲,在未来的《刑法》修订中可以通过增加非刑罚措施剥夺犯罪人再实施环境犯罪的能力,让《刑法》真正起到预防环境犯罪的作用。 (三)改革刑罚措施,合理配置处罚手段

生态环境刑罚的保护,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刑罚手段加以惩罚、震慑。但是目前我国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的刑罚手段与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结果不相称,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刑法打击力度不足,而且处罚方式单一,过于简单,法律规定处罚内容过于笼统,造成实际操作具有难度。我们迫切需要建立全面有效合理的环境法律体系。严格区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关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将法律条文内容细化,确保刑法对环境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不断发挥刑法的预防与震慑作用。 四、结束语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在积极实现生态文明的过程中,刑法有义不容辞的保护责任,刑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介入,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刑法的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真正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实现生态平衡。 参考文献:

[1]田伟.浅谈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变迁[J].科技风,2018(06):213.

[2]刘思.完善我国环境行政监督体制的研究与建议[J].广州环境科学,2017,32(02):25-2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