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3〕9号)及《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 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 》 (琼教师〔2024〕57号)等精神,现将海南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对象
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编在岗教师,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1)至2024年年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2)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3)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二、注册条件
(一)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者,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 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 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4. 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6.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 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3.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三、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网上报名
申请人网上报名网址为:中国教师资格网
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 8:00至 11 月30日 18:00。
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由各注册机构确定。
定期注册报名的详细操作流程,可以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查看。
(二)学校审查。申请人所在的任教学校负责对其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教师管理权限,统一报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1)(2)(4)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三)县级审核。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报送的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注册结论。省直、市直学校及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按照教师管理权限,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做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要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级复核。市辖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教师注册数据进行复核。
(五)省级终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教师注册数据进行终审并汇集备案。
(六)注册完成。按照教师管理权限,教育行政部门将注册结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四、其他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其中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二)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以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常见问题”栏目下的“定期注册问题”,并对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