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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董事会会议的高效进行,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程序进行了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则应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若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且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职责,可由副董事长或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召集程序,提前向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通常不设性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在每次定期会议应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而在召开临时会议时,则可以自行决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时限。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会议的具体日期和地点;会议的持续时间;会议议程的主要议题;以及通知发出的日期。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董事们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会议,了解会议议程,从而提高会议效率。
董事会会议(Board Mee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