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本次调研以我院2007、2008年度刑庭判处财产刑的情况和执行机构执行财产刑的现状为调研对象。2007年度,我院刑庭共判处财产刑案件460件、涉案人员502人,占该年度刑庭结案数的75.2%,其中单处罚金刑5件,并处罚金刑430件,并处没收财产刑25件,判处的财产刑总额达60余万元,而实际执行到位的不足2万元,其中犯罪人自动缴纳的占90%以上,强制执行的不足10%;2008年度,我院刑庭共判处财产刑案件352件、涉案人员386人,占该年度刑庭结案数的72.1%,其中单处罚金刑11件,并处罚金刑331件,并处没收财产刑10件,判处的财产刑总额达50万余元,而实际执行到位的不足1万元,80%以上到位金额由犯罪人自动缴纳。[①]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其一是财产刑判处的比例高。综合分析2007、2008年度我院刑庭判处的财产刑的情况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刑的比例较高,一般维持在该年度刑事案件总数的70%以上,其中,判处罚金刑的比例高于没收财产刑。这充分说明我院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充分依法适用了财产刑。其二是对于财产刑金额的确定标准不统一,没有考虑被告人财产状况。刑法规定根据犯罪情节来确定罚金数额,审判实践中很少考虑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对于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和没收全部财产的,由于法律未将被告人个人财产状况明确规定为判罚依据,所以在审判阶段就没有对其进行审查及析产,结果致使被告人财产状况不清,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其三是财产刑的适用幅度大。突出表现在罚金刑和没收部分财产刑对数额的确定上。由于刑法要求审判人员根据犯罪情节适用财产刑,因而导致罚金刑的适量无有据可依,至于没收财产刑更无确定的标准,给执行机构的执行增添了难度。其四是判处财产刑以附加适用的方式为主。其中2007年度有455件刑事案件属于并处型财产刑,2008年度有341件刑事案件属于并处型财产刑,占比均高达90%以上。其五是财产刑的执结率不高。97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97刑法中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59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分别占刑法分则条文总数的42%和17%。有200多个罪名单独或可选择的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而根据我们的统计,2007、2008年度我院财产刑的执结率均不足3%。其六是财产刑的执行方式单一。目前执行财产刑所采取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判前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工作促使其主动缴纳,通过这种方式执行的财产刑所占比例较大,而通过执行机构强制执行的效果比较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是指为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立法,使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均有法可依。这有利于保护人权,有利于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到基层去摸情况的调研;有为了落实上级某项任务,到下级单位去调研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或就某一个地区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特点的调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法法给设区的市规定的立法权限是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建设与管理;二是环境保护;三是历史文化保护。现在设区的市有了立法权以后,他们在制定立法计划、在立法过程当中就要严格按照这三个权限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为专门的立法机构,在地方遇到权限不清楚时,也经常询问我们。首先是省里把关,省里拿不准的就来询问全国人大,我们帮助指导。第二方面,即使按照这样的权限立法,也不能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省里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