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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效证据是关键

2024-11-29 来源:哗拓教育
第1种观点: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二、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六、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1、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2、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八、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2种观点: 一份证据材料成为有效的证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特征。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虚构的、捏造的。比如说,我们向法院提供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的,而不是一方为达到非法的诉讼目的,而私刻另一方的公章或偷取另一方的公章,采用伪造方式取得的。而且,该合同中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必须是在订立合同当时,经过发包方、承包方充分协商之后达成的,而不是一方在事后自已加上的。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它是一份证据材料成为有效证据的前提条件。2、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联系,即具有关联性特征。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前后订立了三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但是发包方违反了第二份合同的约定,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那么,在提起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诉讼中,提供给法院的必须是双方订立的第二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而非另外两份。因此,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与双方争议的事实有一定的关联,而不是漫无目的、不加选择地胡乱提供证据,这不但不能达到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还会造成诉讼工作量的增大,增加诉讼成本的开支。3、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具有合法性特征。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采用违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又比如代理律师作调查笔录时,必须两位律师一起对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完毕的调查笔录必须要由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且不得指使证人或诱使证人做伪证。(2)证据形式合法,即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那么当事人必须提供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来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数个证据材料证明同一事实时,法院就要判定其证明力的强弱,一般遵循以下规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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