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作了严格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会发生更为危险后果的除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 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 犯和执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使用武器和警械,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 项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