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院工作的法官都办理过为数不少的民间借贷类型的案件,对“保证”一词都不陌生,但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少的当事人却表示其并不知道“保证”还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之分。因此,本文就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做简要的说明。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保证人有哪些权利
1、主张债权未发生。例如,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主债权不能发生,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权债务未生效而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但是,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仍应对因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债务承担的后果负担保责任,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2、主张债权已消灭。主债务因清偿、抵销、更改等原因消灭的,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3、主张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履行义务而未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债权人未履行义务而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保证人也可行使该项抗辩权。例如,主债务人的义务与债权人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的,债权人未履行其义务而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保证人可以提出同时履行的抗辩;债权人应先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保证人可以主张后履行抗辩权,如债权人给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保证人可以提出拒绝给付或者减少价金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