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情形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准备工作、收尾工作的受到伤害的;
3、工作时间内,履职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的具体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认定不受理的情形有: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情形有哪些
退休人员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以下:
一、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三、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有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况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1、自残或者自杀的;
2、故意犯罪的;
3、醉酒或者吸毒的。
如果存在这些情形的,即使符合工伤的构成条件也不能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不通过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认定申请不通过的情形有: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