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卖方和买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卖方向买方供货的相关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质量标准:
第五条:卖方对质量负责的调剂及期限:按国家标准,如出现不合格产品,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卖方承担。卖方在交货时出具相应厂家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线材按磅重计量交货,螺纹按理重计量交货。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由卖方送货到买方指点的地址。
第八条:卖方提供的`产品,买方应指定专人接收,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卖方指定 、 负责收货,如该指定人员发生变动,买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卖方。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照国家标准验收。先检验后使用,如有异议收到货物7日内提出,卖方无条件处理。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本合同钢材前期有卖方先垫资钢材 吨,买方收到钢材九十日内,付钢材款 %。
第十一条:买方如果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十条之约定付清%的条款,买方应按未付款金额千分之三每日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买方在未付清卖方钢材款,从其他处购货,卖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买方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每月(次)提货的货物明细及数量,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组织货源,在日内发货到工地。如遇到个别品种货物短缺,卖方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组织货源。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日期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产生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甲方:乙方:年月日:
1.生产厂家必须是合同规定的厂家,所有材料均为定尺(9米或12米)。
2.具体数量由需方按计划确定并通知供方在指定时间内送货。
3.每批钢材的单价按当批双方确认的执行价,执行价包括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供方钢材价格高于市场价经协商不成时,需方有权与其他供应商发生钢材购销关系。
4.结算按当批货物确认的执行价以及实际供应数量进行结算。
5.合同采购钢材数量约 吨,超出部分双方需另订协议。
第三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钢材质量、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2.供方供应的钢材每批必须提供钢材合格证、材质单、质量保证书(随货同行),生产厂家资质证书(带红章),同时材质单中钢材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必须与送到的钢材上悬挂的钢标牌相符。需方指派专人对所供钢材的外观质量、规格进行验收,如出现外观质量及规格不符时,需方有权拒收。需方将对到场的材料进行二次复检,自复检日起在5日内需方对材料提出质量异议。供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出面回复并按照需方要求作出及时处理。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退场,费用自理。因供货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并不因合同到期失效而免除质量保证责任。供方对产品所负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四条:交(提)货地点:
第五条:计算方法:线材、直条均按实际过磅数量结算,且过磅费用由供方负责。
第六条 包装标准:成捆成件,铭牌齐全。
第七条 随机备品:附相关产品质量证明书三份,并加盖供方公司公章。
第八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供方钢材进场时必须由需方指定的材料员 (身份证:)验收并开具收条,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