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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篇19

2024-07-17 来源:哗拓教育

  发包人(甲方):

  专业承包人(乙方): 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分工负责,配合协作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范围

  工程范围及内容 见工程项目表

  第三条、工程期限

  本合同工期自于年月总日历天数 天(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可延长工期)。

  第四条、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第五条、合同价款

  工程造价:(大写) (人民币)¥ 元

  第六条、发包人工作

  1、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到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5、甲方应作的其他工作,双方约定。

  第七条、承包人工作

  一、材料供应

  1、乙方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到货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2、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与设计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需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二、现场管理

  1、甲乙双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2、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企业标准、规范、设计要求和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组织施工。甲方依据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对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等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3、乙方应对施工人员施工前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物的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看管好本队的施工材料。如有违反现场管理制度和不法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4、甲方派人参与乙方施工及现场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乙方应服从管理。对甲方提出的有关问题,乙方应及时解决。

  三、安全文明施工

  1、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监督检查。

  2、乙方按北京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安全施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做好善后工作。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一、进度计划

  1、乙方应按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甲方按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预期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预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甲方对乙方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3、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收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二、开工及延期开工

  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三、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 3

  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以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四、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另有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四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九条、竣工验收与保修

  一、甲方应在乙方交工后壹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工程质量验收单。

  二、竣工工程验收以双方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施工图为依据进行。保修期为一年。

  第十条、工程拨款与结算

  一、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一次性结清工程款。

  二、结算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工程量不在合同范围的应有双方协议书或签证。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乙方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甲方负责。

  二、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和解除合同,否则,须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附则

  一、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时,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办理补充合同。

  三、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在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且结算完工程款后即告终止。 第十三条、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附则

  本合同共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

  建设方:(章) 承包方(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09 月 29 日合同签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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