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开工日期:甲方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 施工总工期: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10天。
5.3 工期顺延: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工期相应顺延;
5.3.1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和内容变化;
5.3.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5.3.3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大雨、暴雨、地震等;
5.3.4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5.3.5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5.4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否则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