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为防止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流入学校食堂,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原料进货采购工作,提高食品原料的采购卫生质量,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安全高效运行,按照区市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相关文件精神,甲方经多次考察决定学校食堂所需肉类统一由乙方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
1、乙方必须向甲方 所学校无偿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身份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每批肉类动检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2、乙方先试供10天,即试供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试供期内主要考核乙方的实际供货能力、供货质量等。试供期满,如各方面均能达到甲方及食堂生产要求,甲方正式向乙方采购;如不能达到要求,甲方停止向乙方采购。
3、正式供期为试供合格后起至20xx年春季学期放学,采购量视甲方食堂的生产需求而定。
4、乙方所提供的肉类必须按甲方要求做到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关票据。如发现卫生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做到及时调换,造成食物中毒或名誉损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5、乙方提供的肉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县统一定点屠宰。
(2)必须经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盖章。
(3)肉类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若市场价格有变化,供应方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待批准后再对价格进行调整。
(4)乙方供给甲方的每批肉应提供检疫证明。
6、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所供米面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所在学校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除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外,并负相应法律责任。
(2)乙方如不诚信经营,有违背甲方意愿的,甲方将随时取消乙方的供货权,另行定点采购。
7、争端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可向县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8、其它
(1)合同履行期间,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2)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县营养办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