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 交货数量及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10日内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需求时间供货
四. 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 ≥ 3700KCal/ Kg
2、挥发份:? 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St.ad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数量
本合同此次单价为含税价格460元每吨数量为35000吨
六.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3601-37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3501-36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35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3700KCal/ Kg--42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4200KCal/ Kg---45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45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大连市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本合同传真盖章后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