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合法代理人:
经纪方:中山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西区沙朗华庭管理处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合法代理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 的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
房产证号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国土证证号为 ,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
二、该物业交易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三、付款时间与方式:
1、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即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作为购物业定金。甲方在收取定金之时须将该物业的房地产证或合法有效证件寄放于经纪方作为转让过户之用。
2、乙方即日须交付(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给经纪方作测绘费,多退少补。
3、甲、乙双方由经纪方约定一同至市房地产交易所进行交易登记,并签定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市房地产交易所收件登记后,乙方即日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房款共(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定金冲抵。
4、市国土房管局出具新的房地产权证(契证)之日,A、乙方在收到房地产权证(契证)后即日向甲方付清所有未付房款共(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B、剩余未付房款由经纪方协助乙方办理银行贷款按揭,所产生的按揭手续费、评估费、律师费、保险等费用概由乙方支付。以上A、B两种方式在乙方非一次性付款情况下只可选择其一。在办理银行按揭过程中,甲、乙双方须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证件,积极配合经纪方工作,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能履行上述之义务,导致延期或终止交易的,则需负相应责任。
四、甲方将该物业交付给乙方使用的规定时间为:
五、费用分担:
1、该物业过户所需要交纳的交易税费,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下:
2、经纪方促成甲、乙双方交易成功,甲、乙双方合计须支付交易总额3%的费用给经纪方作为中介服务佣金,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其中甲方承担1.5%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乙方承担1.5%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以上佣金于签署《中山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由甲、乙双方支付给经纪方。
3、甲、乙双方签署《中山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经国土局收件后领取的国土局收文回执须寄放于经纪方托管。
六、权利保证约定:
1、甲方保证该物业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交易前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自交易结束之后须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水、电、有线电视等无条件过户给乙方;若有租赁业务,如乙方愿意,则甲方须将租赁手续转移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决定中途不买或逾期 天未按上述条约向甲方付款时,作乙方违约处理,乙方所交款项,甲方不予退回。
2、甲方中途不卖,作甲方违约处理,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七天内将所收取定金及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与定金相等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上述条约逾期15天未将该物业交付乙方使用的,将作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并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于本合同之外,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5、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三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即时生效。甲、乙、经纪三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如甲、乙任一方违约,需解除合同的,经纪方不予退回服务之佣金。
八、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经纪方:物业管理 乙方(签章):
代理人:
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