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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转让合同 篇18

2024-07-17 来源:哗拓教育

  (一)明确所签的合同是著作权转让合同还是许可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转移到合同相对方名下支配的合同。

  著作权许可合同是指著作权人授权合同相对方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合同。

  对于许可合同而言,合同签订后被许可人仅仅取得了作品某些方面的有限使用权,而且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使用,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权将此权利转让或者再许可他人使用,如果相应的权利受到侵害,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只能要求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或者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在转让合同中,双方签订的是类似“买断”的合同,受让人可以取得让与人的全部著作财产权或者单独的一项(例如网络传播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时间和方式不受限制,有权再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时受让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二)明确合同内容明确作者的权益和义务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如果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许可合同出现类似“本合同的权利范围的解释权归受让方”“出现争议时由受让方解释”的条款或者对作者规定了苛刻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对自己的违约责任则只字不提的,都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三)转让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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