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京哈高速公路四平至长春段
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合同名称:京哈高速公路四平至长春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监控设备
甲方:
乙方:朝阳区超宇数码产品经销处
合同金额: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签定地点:长春至四平段
甲方:
乙方:朝阳区超宇数码产品经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就买卖交易事宜经过平等协商,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货物清单及价格:
1.1货物清单:详细配置见附件。
1.2合同总金额为:¥ (人民币: 整)。
本价格为货物运到安装现场未税价。
第二条 质量与技术标准、产品包装与唛头:
2.1 质量与技术标准:以符合货物说明书的相关说明及原厂商出厂合格证明为标准。
2.2 产品包装:
2.2.1所有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应按原厂商标准包装,甲方有权不接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合同设备。
2.2.2 所有合同设备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及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震荡和撞击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货物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
2.2.3 如果因为乙方在交货前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不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受损或丢失的设备或进行补充。
2.2.4乙方应对技术文件进行适当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和内陆运输并免受雨水和潮湿的侵害。
2.2.5 乙方应尽力使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避免受潮,并对所有货物小心操作。
第三条 收货人信息:
3.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收货单位全称为:
3.2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完整收货地址为:
3.3 在乙方交货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收货人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固定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等),乙方在收到前述甲方书面通知之前有权向原收货人交货。收货人对乙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字、确认或承诺)无争议地视为甲方之行为。
第四条 交货的时间、方式、运输和保险:
4.1 交货时间及方式:乙方应在预付款到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合同设备交
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合同设备清单列于附件一。
4.2 运输方式以及运费承担:由乙方运输及承担运费。
4.2.1 运费承担方: 乙方
4.3 设备验收
在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全部到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验收并签署到货验收单(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货物型号及数量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开箱加电是否正常等)。到货验收之前一切货物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付款条款:
5.1 乙方的银行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朝阳区超宇数码产品经销处
开 户 行:浦发银行红旗街支行
账户:
5.2 甲方与乙方之间通过以下第种方式进行结算:
1 现金; 2 电汇; 3支票;
5.3 合同签订后结算30%、货到现场后结算30%、于完工之后交付全款,即人民币
(小写:)元整。
5.4由于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取得发票并不代表甲方货款已付清,货款已付清是以甲方货款全部到
乙方指定账户为标准;另外,付款条款在罚责生效期间应按相应时间表顺延。
第六条、验收与异议:
6.1 甲方如指定由收货单位(人)接收货物,则甲方同意对收货单位(人)的接收、拒收、
书面拒收意见等行为负责。
6.2 接收流程:
采用代办托运方式交货的,自货物运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依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的约定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甲方如有异议的,应自货物运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但甲方在此期间对货物负有免费的暂时性的保管服务。甲方除提出书面异议外,还应在提出书面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检测报告。乙方应在接到异议及检测报告后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直至验收合格。如在货物交付后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虽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供上述检测报告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甲方的异议被乙方接受且乙方同意给甲方调换或修理的,甲方应负责按乙方同意的运输方式和费用将该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接收人,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开箱加电验收
6.3.1合同全部设备交付给甲方并验收通过后,因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货物质量下降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保修服务,并支付给乙方相应的费用。
6.3.2验收标准按照货物原厂商验收标准验收。
第七条、货物的安装、技术服务支持及保修
7.1 安装:设备的安装服务在设备清单(附件)中作为产品的一部分由甲方向乙方购买,
乙方将提供安装服务,并由甲方验收。
7.2 技术服务支持:乙方提供 36 个月免费技术服务支持,免费期后双方另行协商技术支持费用。
7.3 培训课程:双方另行协商培训事宜。
7.7.4 保修: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保修期除非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按照生产厂商标准执行。
第八条、违约条款:
8.1 乙方违约责任
8.1.1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十个工作日,按交付货物金额千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上述违约金不解除乙方的交货责任,且合同时间表保持不变。
8.1.2 乙方交付的货物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外包装经确认不符合合同设备清单所规定的,若甲方同意接受,则双方可重新协商合同价款;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负责补齐、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而支付的费用。在乙方补齐、包换或包修期间之前,甲方有权顺延付给乙方相应款项,以保证整个合同的顺利进行。
8.1.3 在乙方送货和乙方代办托运的交货方式中,如因甲方错误告知到货地点和接货人,致使乙方无法按时送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2 甲方违约责任
8.2.1 甲方按照合同条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十个工作日,按交付货物金额千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
8.2.2 甲方在交货日期届满后20个工作日之后未能安排接货,乙方有权选择停止发货或解
除合同,乙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免除甲方的赔偿责任。如乙方单方终止合同,应返还所有已从甲方收到的价款、费用。
8.2.3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加电验收阶段工作延期完成的,与乙方无关,并不解除双方合同法律效力。
8.3 任何一方存在上述8.1或8.2条款所述以外的违约情形的,或者存在上述8.1或8.2条款所述违约情形,而8.1或8.2条款对其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全面的,违约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所有权保留:
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未支付清全部合同款之前,此合同中所有货物的所有权归
乙方所有。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应付给乙方之款项,乙方有权收回货物,并不返还甲方已付款项,同时不免除乙方向甲方进一步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十条、不可抗力因素
10.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
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策变化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出现在货物制造运输、仓储或交付过程中,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10.2 乙方因不可抗力或较大面积传播的突发性传染性疾病造成逾期交货的,可不向甲方承
担任何责任。
10.3 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上述事件消除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10.4 如因货物制造商或供应给乙方货物的供货商的原因致使乙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及变更:
12.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12.2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双方需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变更事项,补充协议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如若双方未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提出变更方仍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12.3特别约定: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双方认同合同附件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