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让人):
乙方(买受人):
丙方(乙方指定第三人或代理人):
丁方(担保人及本房产交易中介方):
事宜,甲方已与乙方签订定金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相关协议。为落实协议中有关公证委托事项的约定,经乙方要求和同意,甲、乙、丙、丁四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除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手续外,甲方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协议的约定义务已经履行全部完毕。甲方确认,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甲方作为名义权利人无权擅自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处分,该房屋的全部权利(权益)和义务均由胡盛享有和承担。
2、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该房屋过户至胡盛名下止,胡盛作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委托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沈良)租赁或再转让该房屋,具体委托权限为:代为签订定金协议;代为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代为出租该房屋、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及收取该房屋租金;代为办理该房屋审税、代为支付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应支付之相关税费(包括公证费用);代为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代为收取该房屋买卖价款。但甲方保留该房屋转移登箭户签字权。
3、本次公证委托事项是甲方根据协议约定配合乙方过户,按照乙方的要求履行协议内容作出的一项形式意义上的公证委托,乙方对甲方公证委托于丙方的相关事项均予认可,丙方就该房屋所实施的'相关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全部由买受人乙方及丙方承担。同时,丁方承诺对丙方就该房屋所实施的相关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确认,自公证处出具委托书之日起至公证委托书失效之日止,在上述期限内,若丙方滥用代理权而产生的债务纠纷、租赁纠纷、合同纠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由乙方、丙方共同承担所有责任,丁方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甲方承诺若在收到乙方全部房屋价款后,不能对该房屋进行出售、抵押、租赁等任何处分行为。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全力配合乙方过户给乙方指定的买受人。
6、若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该房屋过户截止期限与公证委托期限不一致的,则延长至以公证委托期限失效日为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截止日。如果丙方不能在公证委托期限失效之日前寻找到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则自公证委托期限失效日之日起10日内,则甲乙双方自行或委托中介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将该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由于乙方或丙方的原因怠于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将按照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丁方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怠于办理过户手续,将按照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甲方保留该房屋的原始产权证件直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如果丙方在上述代理权限内就该房屋实施相关法律行为或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向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出示该房产证原始证件时,则甲方应当将该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予丙方、丙方在使用过该房屋产权证之后当天返还给甲方。
8、乙方同意并确认:丙方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与乙方指定买受人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则乙方与甲方20xx年11月份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无效。
丙方代为收取乙方的指定的买受人的所有房款后,应当将房款交于上海志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由上海志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房款转交至实际权利人乙方手中。乙方因此所得的房屋价款及相关权益,都与甲方无关。
9、若丙方在委托代理期限内与需要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丙方与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该房屋转移登箭户的所有手续。甲方公证委托事项以及过户乙方指定的买受人房屋产权登记的事实是经过乙方同意并确认,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不得追究甲方“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如果乙方指定的买受人追究甲方“一房二卖”法律责任,相应法律后果最终由乙方或丙方承担,丁方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0、该房屋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公证费用等所有税费都由乙方承担,如果丙方与乙方指定的买受人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所产生的税费都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税费。
11、乙方及丙方承诺,乙方只能指定一位买受人与丙方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丙方只能与乙方指定的买受人签订一次该房屋买卖合同。丙方与乙方指定买受人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下,乙方可以继续指定下家买受人;丙方继续在其代理权限内,与乙方指定下家买受人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乙方及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丁方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2、甲方配合丙方在授权委托期限内办理该房屋所有相关事项,应当在三天内完成,丙方应当在三天前通知甲方,否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3、甲、乙、丙、丁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义务的,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本补充协议内所有提及的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金标准:不论是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乙方、丙方、丁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都按照该房屋约定的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承担标准。
14、甲乙丙丁各方共同确认本协议为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本补充协议与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15、丁方应当对丙方上述代理权限范围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丙方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相关的规定规范操作。
16、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乙方及丙方承担,丁方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7、本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各方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签署日期:
联系地址:
乙方(签章):
签署日期:
联系地址:
丙方(签章):
签署日期:
联系地址:
丁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联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