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大厂工贸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河池市中山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成品油公路运输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成品油范畴
本协议所指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
第二条运输期限
合同期限为壹年,即从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
第三条成品油运输数量
甲方在中石化河池石油分公司金城江油库或中油肉联厂油库购进油品数量为运输数量。
第四条成品油起运和到达地点
起运地点:中石化河池石油分公司金城江油库或中油肉联厂油库。
到达地点:南丹大厂油库、铜坑矿厂、车河矿厂。其运距按90公里计算。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遵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甲方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保证油品质量,确保油品按质按量安全运达目的地。
第六条油品装、卸责任和办法
乙方必须遵守有关成品油装、卸的操作规程。油品运达目的地后,甲方必须安排人员接卸,乙方承运人员要积极配合卸油,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工作人员没有进行接卸油品的,双方应该就当时情况作书面记录。如无正当理由甲方不得拒绝接卸油品,否则视为责任方违约。
第七条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含押运员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按运价80.00元/吨公里计算运费。
运费结算方式:每月底结算一次,由乙方将上月运输量列出清单并开具运输收费发票交甲方审核,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运费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要求乙方按甲方的采购计划,按时、按质、按量把油品运输到目的地。油品起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站地点或收货人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到站地点或收货人的要求。但必须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相应的运杂费。
2、义务:甲方向乙方提供运输计划时,应提前2天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现有最小吨位的油罐车为一批量。否则,乙方将按实际出车的可载重吨位收取运费。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向甲方收取运费。如果甲方不按时支付运费乙方有权每日收取该次运费额的1 %作为滞纳金。
2、义务:完成甲方采购的成品油运输任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油品运输到指定地点,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做好油品接卸工作。提供运输车辆的型号、容积、重载量等信息。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未征得乙方同意将油品交给第三方运输,则应按第三方承运量的运费偿付给乙方违约金。
2、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运费,乙方有权停止运输,甲方延误1天按应付运费额的1%偿付给乙方违约金。
3、未按乙方提供车辆最小载重量提供货源的,甲方应支付不足吨位部分的运费。
二、乙方责任:
1、不能按时送达,造成甲方耽误生产的,按时间偿付给甲方违约金每小时100.00元。如遇特殊原因如车祸、途中车坏、封路等除外。
2、将承运油品倒卖,除按所倒卖价值双倍偿还甲方外,甲方有权终止运输协议。
3、因运输容器不清洁而影响油品质量,应赔偿相应损失。
4、成品油装车出库后在规定以外造成的损失(包括交通事故损失、运输短少),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
6、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油品短少、变质、污染、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油品本身的自然属性;
合理损耗;甲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条发生争议时,协议双方应该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时,向辖区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