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宗旨,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限内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金融设备(自动柜员机)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合作期限内,甲乙双方均为对方当事人在本项目中的唯一合作伙伴。如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就本项目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则本合同终止,违反义务一方应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2、在合作期间内,乙方应该协助促进甲方产品CRS(存取款一体机)在本项目中的销售。
3、甲方承诺,在合作期限内,甲方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包含其下属企业邮储银行)就本项目的统购而签订采购合同发生的销售额(包括但不限于型号为H68N/NL标准配置的产品,不包括该等产品未来的维护费用)均作为乙方的合作业绩,甲方应基于该合作业绩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费。
4、乙方竭力为甲方的前款所述产品在本项目的招标采购中取得较大比例的采购量,。自本协议签订日开始至20xx年xx月xx日若无销售,甲乙双方协议自动终止。
5、由甲方直接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签订具体的采购合同。
6、甲方负责提供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的自助设备产品,并做好相关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等完善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工作。
7、甲乙双方构筑畅通的沟通渠道,对乙方在促进销售过程中所遇问题甲方立刻响应并给予解决。
二、双方合作的方式及结算方式
合作方式:
A、合作期限内,甲方依照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①甲方在本项目中中标的CRS产品占本项目CRS产品招标总量的比例小于20%,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甲方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包含其下属企业邮储银行)就本项目签订的采购合同总价款的10%的金额,作为甲方向乙方结算的技术服务费;
②甲方在本项目中中标的CRS产品占本项目CRS产品招标总量的比例大于或等于20%,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甲方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包含其下属企业邮储银行)就本项目签订的采购合同总价款11%的金额,作为甲方向乙方结算的技术服务费;
③甲方在本项目中中标的CRS产品占本项目CRS产品招标总量的比例大于或者等于30%,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甲方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包含其下属企业邮储银行)就本项目签订的采购合同总价款12%的金额,作为甲方向乙方结算的技术服务费。
B、甲乙双方应依照以下方式就A中所述技术服务费履行本协议:
①甲方应自收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包含其下属企业)首次付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A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②乙方收到上述费前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正式合法的发票。
三、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到截止,合作期间每一次邮政的招标选型后,如有必要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合作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
四、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不能正常履行本协议时,遵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协商解决。
五、保密条款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执行过程中知悉的有关甲方的资料和信息,除甲方作出相反的书面说明外,均应视为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论本协议是否解除或终止,本条款永久有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执行过程中知悉的有关乙方相关信息渠道及技术服务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均应视为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论本协议是否解除或终止,本条款永久有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六、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依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如期支付技术服务费,则从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以当时应支付的技术服务费0、5%/日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其他事宜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针对其它合作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