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克拉玛依市 (不含地下室)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月,入住时电表 度,水表读数 方,气表方
二、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含税。
三、暖气费:出租房如需缴纳暖气费,应由甲方先支付。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暖气费发票金额以房租租金形式支付给甲方。
四、甲乙双方交接钥匙时,乙方应预交 元作为住房抵押金。租房期间乙方应爱惜房屋内的所有设施和物品,如有损坏应维修好或照价赔偿。
五、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10%的违约金;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金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另议);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承租前,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做相应检查,保证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才能交付乙方使用。
七、承租期间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该房屋或改变其用途;同时,乙方应确保甲方封存物品完好无损;否则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扣除住房抵押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承租期间,乙方必须遵守《社会治安管理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与甲方无关。
十、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