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章不属于公章。
发票章并不属于公章,它是一种特殊用途章,用于在发票上盖章。公章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构为了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具有代表性而使用的特殊图章。公章通常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法定程序下盖章。而发票章是一种特殊章,用于在发票上盖章,其主要作用是防止发票被盗用或者篡改。发票章的使用范围是有限的,一般只限于财务人员或者授权人员使用,而不是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法定程序下盖章。因此,发票章并不属于公章的范畴。
发票章的使用范围是有限的,一般只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盖章发票:企业在向客户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发票上盖章,以证明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盖章收据:企业在向客户收取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需要在收据上盖章,以证明收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盖章报销单据:企业员工在进行差旅费用报销、业务招待费用报销等时,需要在报销单据上盖章,以证明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盖章合同:企业在签订重要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上盖章,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发票章的使用范围是有限的,企业在使用发票章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使用,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章的保管和管理,防止发票章被滥用或者丢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