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了解决交通事故中医疗救治的资金问题,法律不能强行要求未确定责任的事故当事人垫付医疗费进行救助,但要解决及时救治和费用之间的矛盾,必须找到利益平衡的支点,那么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就是这个支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医疗机构被赋予了救死扶伤的公益性质,这一点决定医疗机构做为第一个支点最合适不过。其次,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