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审计署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个人违法问题可直接移交检察院,对发现的违反党纪问题移交给纪检部门,如果纪检部门调查后发现有违法问题,进行党纪处理后,再移交检察院。
法律依据: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接受审计机关指派,参与办理有关事项时,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汇报请示,办理终结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交工作情况报告,但党委、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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