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对有前科的人进行信息采集的,被采集人是否有权拒绝,相关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一般需配合公安机关信息采集。而且是办理案件时,公安机关可以强制采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十指指纹信息的采集范围:(一)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二)依法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人员(三)依法被行政拘留或者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行为被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人员,但是被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除外(四)依法被强制戒毒的人员(五)依法被收容教育的人员(六)依法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七)依法被继续盘问的人员(八)公安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采集指纹信息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各执法办案单位在工作中遇有本规定第十一条列举的需要采集十指指纹信息的人员时,案(事)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必须采集上述人员的十指指纹信息。对送入看守所、拘留所的违法犯罪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入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戒毒人员、被收容教育人员,无论案(事)件承办单位是否采集过指纹信息,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都必须采集十指指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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