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以及如何通过分析案件相关事实来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罪则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在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时,需要考虑侵害行为的起因、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工具以及加害部位等因素。此外,文章还区分了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并提供了判断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点。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这需要我们分析这两种罪行的行为故意。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罪则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因此,这两种罪行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也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内容。
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死亡结果发生时,这种结果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当希望死亡结果发生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这种结果未发生时,仍不影响行为的故意杀人之本质特征。
其次,故意的内容作为判断两罪的标准,也要通过对案件相关事实加以分析、判断。
1、侵害行为的起因。这是查明行为人故意内容的重要依据。是发泄不满,还是蓄意报复,是琐事引起还是深仇大恨,可以作为判断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的一个因素。因泄一时之愤,而击打被害人的身体一下,显然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如,甲是乙的姐夫,两人在一起喝酒,甲喝几杯后,便不喝了,也劝乙不要再喝了,但乙不听劝告继续喝酒,还硬逼甲陪其喝酒,遭到甲的拒绝。乙认为甲不给面子,遂顺手操起水果刀,照甲的上身刺了两刀,甲被刺倒。乙见状扔下水果刀,抱住甲喊人抢救。甲因心脏创伤,造成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此案中,被害人和被告人是亲戚关系,平时关系相处较好,案发当天也未发生矛盾,只是乙饮酒过量后,因劝酒之事刺了甲,虽然造成了甲的死亡,但乙没有杀死甲的故意。
3、犯罪工具。虽然我们反对在犯罪故意的判断上的唯工具论,但是通过考察行为人使用何种犯罪工具,也能反映出行为人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心态,是推断行为人主观意志的一个前提条件。
4、加害部位。通常认为,人的头部、胸部、腹部等是要害部位,对这些部位的侵害,比其他部位更容易直接引起被害人的死亡,从而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行为人的犯罪心态。
二、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区别
依其犯罪构成特征,我们可以明确区分两罪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其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属于过失心态,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其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由此可见,区分二者的关键点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何谓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首先,何谓他人身体健康?当前刑法界通说认为刑法意义上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指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的损害,包括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到伤害和虽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者丧失两种情形;
其次,所谓故意,是指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而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根据只能是危害行为及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因此,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应根据具体案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即从行为是否构成伤害行为再反推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进行分析,具体来说,应结合以下客观情况来加以判断:
1、过失致人死亡一般除了致死的少数特定伤情外,少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而故意伤害一般都有明显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伤情,反应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
2、过失致人死亡中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生产等场合,一般不具有非法性质。如家长管教孩子、老师管教学生等;而故意伤害致死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本身则具有非法性,属违法行为;
3、发生打击行为时的环境,是在什么情况下引起打击行为的,是因为日常琐事还是寻机报复,要查清有否导致故意伤害的微观环境;
4、从打击工具上分析其一般情况下是否足以伤害对方。手持铁棒、刀等金属器械,一般情况下是足以伤害对方;拳打脚踢,一般不足以伤害对方;
5、从打击的力量频率上,一般来说,力量越大,频率越迅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6、从双方的关系上,即行为人与被害人是素不相识、一般关系、亲密无间还是冤家仇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正确判定是否有产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如犯罪者在某些方面的行为伤害构成正当防卫致受害者人身死亡的还可以从这方面为切入点进行相应的辩护,可以减轻犯罪人的处罚,也符合我国刑法的处罚规定。
拓展延伸
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它们的判断方法也有所不同。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并且该行为与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有关。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疏忽或者大意而没有预见。在主观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后果,但疏忽或者大意没有预见。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并且该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关。
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有所不同。行为人是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判断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
结语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罪则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这两种罪行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同时,故意的内容和犯罪工具、加害部位以及加害部位等也是区分两罪的重要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案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并结合行为是否构成伤害行为及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2018-10-26)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刑事诉讼法(2018-10-26)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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