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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工伤认定书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021-03-05 来源:哗拓教育

在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况下,可以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分析

一、关于工伤认定书丢失的补办问题:

在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况下,您可以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您也不要太着急。只需携带身份证和病历到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如工伤保险科等),调取原件,复印一份,然后让该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这样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伤认定书内容的说明: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结语

工伤认定书丢失时,可以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并到相关部门调取原件,复印一份,然后盖章,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工伤认定决定书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全称、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情况或职业病名称、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认定结论、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保存期限为50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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