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可以算是企业的资产。在公司破产清算等也会将企业债权弄清楚,用债权来进行抵债的情况也有不少。
债权资产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各种存款和贷款活动中,以转让货币使用权的形式形成的债权资产、各种商品交换中,以转让商品所有权的形式形成的债权资产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债权资产。
一、资产所有权如何界定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其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
具体界定办法有: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贷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投入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财产清查的具体范围
财产清查不仅包括实物的清点,而且也包括各种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查询核对。另外,财产清查范围不仅包括存放于本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也包括属于但未存放于本企业的财产物资(也可以包括存放但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物资)。财产清查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1、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
2、存货的清查,包括各种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清查;
3、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器具、运输工具等的清查;
4、在建工程的清查,包括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的清查;
5、对金融资产投资的清查,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的清查;
6、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清查;
7、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的清查。
三、企业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如前所述,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如世界著名的**可乐公司曾宣称:其在世界各地的工厂都被烧毁,仍有银行愿为其提供贷款,这就是信用的作用。同时,企业是一种把土地、资本、劳力、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集合起来的组织,其资产也并非体现在动产(机器、设备等)和不动产(厂房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上。为适应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法上对出资形态的规定越来越宽泛。特-许(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可转让的技术均可以作为出资,显然可作为出资同样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以其进行清偿。因此,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既为法律上的状态,债也就为法律所确定。根据债法理论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移转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甚至还包括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债的种类随着经济的发展在逐渐增多扩大。各种债的内容不同,清偿的标的也不同,有应交付财物的,有应移转权利的,有应提供劳务的,有应完成工作的,也有以不作为为标的的等等。破产的目的之一就是还债,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市场经济千变万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因各种因素,包括经济的、政治的、自然的原因,会造成企业一定时期内中止支付的情况。但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或主要债务应当是在可预见的相当的时期内,且持续性的无法清偿。这就需要对企业的性质、生产经营的周期、资本的结构等方面分析。不能将出现的中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一概视为无力清偿或不能清偿。否则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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