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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业欠账能否执行股东

2020-08-18 来源:哗拓教育

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公司所有,不能用来清偿股东的债务。但是,股东享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就所得价款清偿股东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2、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4、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扩展资料:案例:股东个人债务能否用其投资的公司资产清偿吴某与陈某、吕某、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判决书:陈某与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返还吴某借款并支付利息,吕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以机器设备作为出资,是案外人乙公司的股东,法院遂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异议人(案外人)乙公司机器设备。乙公司提出异议称:

一、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异议人公司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陈某、吕某的个人财产;

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吕某系民间借贷纠纷,与异议人公司无关;

三、股东个人债务不能用其投资的公司的资产来清偿。请求法院解除对机器设备的查封。[析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以动产作为出资,股东完成对公司的出资后,其所出资已经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个人拥有的只是与出资额相对应的股份份额,也就是说,此时,你投资的公司资产已经不是你的财产,而属于公司。因此,针对股东的个人债务,不管股东出资的动产价值多少,债权人都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的动产作为公司财产,对本案而言属于案外人财产,法院无权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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