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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合同解除的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没有完工,发包

2020-12-12 来源:哗拓教育

法律主观:

承包人的义务有: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进行施工;
(2)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承包人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4)承包人应当就其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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