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现任职且任职3年以上的村党组织书记、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经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推荐,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可以报考所在县(市、区)面向村党组织书记、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的相应职位。其中,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放宽至任职2年以上。
现从事且从事5年以上乡镇(街道)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工作的长期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经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推荐,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可以报考所在县(市、区)面向长期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的相应职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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