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本矿井下采区变电所完好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井下采区变电所 2依据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6版) 《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 煤炭工业部1987版)
《煤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版) 3技术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1.2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3.1.3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还应具备防爆合格证,有专人验收合格,有验收报告。 3.2电气设备和保护
3.2.1中性点不接地的高压系统装设可靠的选择性单相接地选线装置;低压系统装设可靠的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高压隔爆开关应安装:欠压释放保护、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选择性接地保护装置和过电压保护。
3.2.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行“三专”供电,煤巷掘进工作面除装备“三专两闭锁”外,还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3.2.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3.2.4机电设备和小型电器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必须分别进行编号挂牌管理,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内容清晰,准确。
3.2.5各类仪表指示灯显示正常,指针指示正确,安装角度与设备本体成90°布置。所有隔爆设备及小型电器严禁出现失爆现象,严格执行《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标准》。
3.2.6低压供电系统的漏电保护装置,每日跳闸一次,每月进行一次远点跳闸试验。
3.2.7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铭牌、警示牌等标示清晰完好,固定牢固,无破损。在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设备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小型电器必须具有小电标志牌、防爆合格证。
3.2.8所有进入硐室入口的电源电缆,馈电开关电源负荷电缆,必须在电缆上绑扎专用电缆标志牌,标牌内容用计算机打印或用极细油性笔填写,填写必须规范、全面,字迹工整、清晰,不得出现涂改现象,否则,按无牌处理。
3.2.9硐室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绝缘油和其它易燃物品;用过的棉纱(破布)应存放在盖严的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
3.2.101140V以上电气设备必须挂提示牌;高压电气设备挂警示牌;有反送电危险的开关柜有闭锁装置和明显标识。
3.2.11井下杜绝油开关和油浸电缆,杜绝非阻燃电缆运行。 3.2.12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
检查、调整项目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6个月 1次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每年1次 每6个月 不少于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1次 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检查周期 每月1次 备 注 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 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每月1次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每月1次 局部接地极每月1次,主接地极每季1次 投入运行以前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3.3设备硐室
3.3.1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3.3.2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3.3.3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3.3.4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3.3.5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3.3.6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4、有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
5、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并设统一护栏,设备排列整齐,按规定留出检修空间。
(1)所有电气设备(馈电开关、电磁起动器、照明综
保)必须台台上架;
(2)每台电气设备必须有安全护网,护网结构为底座用22Kg的工字钢,栅栏用Ø8的盘条焊接;护网距离设备间距不得低于10cm,护网的连接用卡子连接。
6、各种电缆悬挂整齐一致,无交叉缠绕且与其他管线、风筒按规定分挂;电缆悬挂点及相互间的间距符合规定;电缆上不能有积垢、不能吊挂杂物。
(1)四小电缆悬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距离不低于10cm,且顺序编织整齐或统一绑扎吊挂;
(2)动力电缆电缆钩间距为1m,且工作面顺槽、上山等处间距必须一致;
(3)通讯电缆、监控线等小电缆编织间距不小于0.5mm,且工作面顺槽、上山等处间距必须一致;
7、供电线路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接线工艺符合要求;绝缘用具齐全、可靠。设备、电缆标牌清晰明确。
(1)动力电缆必须有走向牌;
(2)动力接线盒必须挂牌管理(编号)。 8、电缆上不允许悬挂任何物品。 9、电气设备不能放在有淋水的地点。 10、检漏试跳规范,记录齐全、准确。
11、安全保护装置、设施、设备齐全、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3.4井下设备保护接地
3.4.1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3.4.2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3.4.3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3.4.4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3.4.5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
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3.4.6局部接母线必须沿硐室壁水平布置,间距一致,固定牢固;电气设备与接地母线之间的连接导线垂直连接,留适当的余量,美观整洁。接地保护装置安装整全、规范,局部接地按《接地保护考核标准》要求埋设。 3.5文明生产
3.5.1采区变电所进出口各设置一套消防用具,灭火器每年必须到保卫科检验一次,严禁存放失效的灭火器。(注:每套灭火器材的配置: 0.2m3消防砂、2只灭火器、一把消防锨) 3.5.2悬挂配备下列牌版: a 供电系统图; b 设备布置图;
3.5.3供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如电气设备发生变化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严禁在图纸上乱写乱画。
3.5.4配电硐室内不得有滴水或积水,如出现滴水或积水现象必须及时采取防水处理措施。
3.5.5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所内应达到无杂物,无积水,无油垢;
3.5.9电缆沟内清洁、无积水、无杂物,盖好盖板,并及时更换破损盖板。 3.5.10电工操作绝缘用品齐全合格,排列整齐,表面无灰尘。卫生清洁用具吊挂摆放,如拖把等,不得随意乱放。
所有记录薄书写规范、整洁,不得在记录薄上随意涂改或乱写乱画,不得随意撕页。各种记录集中存放在专用不锈钢专用架中,记录本夹在金属夹子,便于长期存放。
3.5.12损坏或不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及时回收,存放不得超过10天。 3.5.13进出所内的电缆必须用穿墙钢管引入,电缆敷设完毕后,应用黄泥或水泥封堵管口。
3.5.14设备放置在水泥平台或电缆沟上,前门外缘保持一条线,端正摆放。
电缆有关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第四百七十一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条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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