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安监管发[2004]41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审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西安、安康、渭南石化(重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级各有关部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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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确保发证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局许可证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二)危化品监管处主管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分管处长、主管人员、有关专家现场核查;
(三)危化品监管处处长召开处务会议审查、讨论主管人员提交的合格材料; (四)分管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危化品监管处制证、送达。
第三条 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并附有材料目录;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人员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受理人员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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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主管人员应当对受理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对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主管人员应当提交处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有储存场所(含租赁场所),且为重大危险源的申请人,主管处长、主管人员、有关专家应现场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主管人员应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严格审查,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真实负责。
第五条 处长应召开处务会议审查、讨论主管人员提交的合格材料。 (一)研究决定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 (二)审查有储存场所(含租赁场所)且为重大危险源的申请人的材料。 第六条 分管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管处室提交的申请人的申请。 (一)认定主管处室研究决定的申请人的申请;
(二)研究决定有储存场所(含租赁场所),且为重大危险源的申请人的申请; (三)研究决定其他申请人的申请。
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由局文印室打印,主管处室送达。
第八条 主管人员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主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主管处室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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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主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申办程序的事项予以通过或者许可的;
(二)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陕安监管发[200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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