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加快施工进度,乙方需要租用甲方机械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二、租赁时间及租赁费用的结算:
(1)租赁期限:时间 个月、不足 个月按 个月计算;每月租金 元,超出每天每台按元收取。如乙方租赁时间不足合同日期一半时,甲方收乙方70%租金作为补偿金。操作工工资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超出合同约定时间继续租用时应在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重新签订续租合同。新设备进场配重予制由乙方负责。
(2)机械设备进场前,乙方应先预付人民币:元作为押金,待设备使用结束,经检查机械无损后退还,或在租赁后期在租金中扣除。设备进场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检查验收机械设备可否正常使用。如不按约定时间验收并提出异议要求整改,即视为该设备合格,可以正常使用。并开始付在用租金。
(3)结算方式:每月 日结算租金,乙方如不能按合同结算租金,甲方有权停止其设备的使用。
三、机械设备进退场费包括安装费、拆卸费、技术指导费、运输费、吊装费、人工费,由下列两种方式任选一种作为依据。
(1)机械设备进退场费为 元,由乙方提供,进场时一次性付清。
(2)机械设备的进退场费由乙方承担,退场时由乙方将承租设备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只限颍上城区范围内。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经租设备应满足乙方使用要求,保证设备技术运转状态良好,附件、工具齐全,保证乙方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当地技监部门对设备进行检验,甲方积极配合,按技监部门要求提供各种相关技术资料。
(2)甲方出租的设备由乙方安排操作人员使用,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该设备的使用规章操作。凡因违反规程造成的机械损坏和安全事故,后果由乙方承担。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严禁在设备工作中使用学徒工)
(3)甲方对出租设备拥有所有权,并在每月由乙方安排三天时间维护、保养。
(4)甲方在租赁期间内不得将该设备抵押转让等,必须保证乙方正常在用。
(5)乙方负责设备的看管,并搞好设备进退施工现场时场地,人员干扰及其他外部环境的协调,如由此造成的进退场日期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6)设备交付使用后。该设备机械、电器、电机、钢丝绳等如发生损坏其维修更换由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五、合同自签字时生效,如双方产生纠纷可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合同一式两份,每份2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经双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动条款内容,否则无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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