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招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打造“阳光招标、规范招标、和谐招标”的建筑市场,我单位在工程招标活动中承诺如下事项: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招投标活动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违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
五、不违法违规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活动。
六、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不向投标者泄露有关投标保密事宜。
七、不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禁止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八、不与投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抬高中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
九、不得以垫资承包方式为优惠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十、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一经发现,及时更换。
十一、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严格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单位,并认真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签署合同,不准中标单位违法分包、转包中标工程。
十二、不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
十三、定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订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
十四、如违反以上承诺,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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